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承诺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质量承诺书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本企业向社会承诺六项内容:
一、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加强质量管理,不生产、销售无注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标准的产品,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切实恪守“企业是医疗器械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自律,规范生产行为;
三、严格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做到:
1.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不得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不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4. 应按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合格证;
5. 应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6. 不擅自降低生产条件;
7. 不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
8. 不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
9.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
10. 应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11. 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予纠正;
1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应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 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违反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四、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管理。
五、不印制或发放虚假广告。
六、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做好售后服务,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日
质量承诺书 篇2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
3、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畜禽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
4、一定健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一定对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5、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6、因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质量承诺书 篇3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慎重承诺: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1、保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
2、保证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使驾乘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3、保证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
1、保证所经营的班线客运车辆实行集约化管理、公司化经营,不挂靠经营。
2、客运班线在经营过程中,公司承担一切经营风险,遇到经营困难、纠纷等问题,由公司自行解决,并妥善安置车辆及从业人员。如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应逐级反映,保证不出现擅自停运、聚众闹事、承包人集访、裙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保证按照规定的经营期限经营,经营期届满,主动退出客运市场。
4、保证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5、保证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线路运行,为社会提供连续服务,不擅自暂停、终止经营。
6、保证客运车辆各种牌、证齐全有效,按时交纳国家税费,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保证在办理相关业务和申报过程中,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1、保证车辆不超速、不超驾,驾驶员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车。
2、保证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并在规定位置喷涂企业名称和投诉电话。
3、保证司乘人员在工作时着装整洁,佩证上岗,文明礼貌,服务热情,规范作业,接受监督。
4、保证车辆清洁、卫生、不在车内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5、保证不强迫旅客乘车,不甩客、倒客敲诈旅客,不粗暴待客、不私抬票价、不恶意杀价,正班正点,安全行驶。
6、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利,保障乘客安全,努力做到让乘客满意。
五、遵守所制定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
我公司经营的所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车辆,包括本次申报的客运车辆,在此慎重承诺: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
承诺单位:奉节祥和客运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签章)
二〇XX年XX月XX日
质量承诺书 篇4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服务承诺
承诺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规定采购及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质量保证与技术支持、施工、供货、安装、验收、检测、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付款方式、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和要求。
二、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
供货单位所供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计算起始时间,从政府部门颁发《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开始计算。
1、我司将根据项目情况,设立专门的维保小组应对该项目质保期内外的维保工作。每个项目电梯台数达到台承诺驻点,未达到规定台数的项目我司将采用覆盖的方式保证日常的维保工作。
2、在质保期内,驻点项目我司将在 分钟(非驻点 分钟)派人员赶到故障现场,免费排除故障、修复或更换零部件,排除故障(非主机、门机和控制柜核心部件故障)时间一般不超过 小时。
3、质保期内,在国家法定假日,如春节、五一、国庆,免费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梯在节假日期间的正常使用。
4、质保期内,每个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检。
5、供货单位免费提供买方 人现场培训,培训内容详见《免费培训计划表》。

质量承诺书 篇5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新建的商品住宅。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您购买的 路小区 号楼 单元第 层 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住房,做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山东省住宅建筑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通过市或(县市)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建筑工程质量被评为 等级。
三、通过市、县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达到标准,具备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条件。
四、住房自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以下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1、 房屋防水5年;
2、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 门窗翘裂、五金损坏1年;
6、 管道堵塞2个月;
7、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 卫生洁具1年;
9、 电器管线2年;
10、水管线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1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情况下,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设计寿命年限承担保修。
12、烟道一个采暖期;抽气孔两个月。
1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住户对商品住宅交接验收签字之日即为该住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的签订日期。住宅保修期限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进行家庭装饰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处理。
六、对住户报修的答复和处理时限,详见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见附页。
七、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建设部[1993]第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本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
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本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或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凡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久拖得不到解决的,住户可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凡因住宅配套质量久拖得不到解决的,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投诉。
八、经市级以上有资格的专业部门的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 的危险住宅,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见附页)。
十、本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 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我们的宗旨是给住户提供优良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广大住户舒适、满意。
质量承诺书 篇6甘肃省永昌县图书馆图书:
我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做出以下服务承诺:
1、技术服务
(1)所供应的图书一律为正版图书,不配送非法出版物;保证图书质量,无装订开裂、纸质低劣、字迹模糊、缺张少页和污损陈旧等现象。
(2)保证供书的时效性。自收到订单之日起,图书配送时间为20天。
(3)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版权纠纷,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负担。
(4)保证配书的准确性。凡配送图书以订单为准,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
(5)坚持先书后款原则。所供图书由甘肃省永昌县图书馆验收合格后再行付款,对破损图书无条件退回或调换并承担相关费用。图书上架前若发现开胶掉页等质量问题,由我方负责调换或修补装订。
(6)全部图书按规定分包包装,打印图书清单一式两份,标明包号、名称、数量、总件数及供货单位全称,以利货物验收和分发。
(7)提供招标方要求的其它优质服务。
2、售后服务
(1)、验收合格后,用户如果发现图书的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有漏页、缺页、破页,印刷字迹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人为因素除外),我方负责免费更换。
(2)、如有其他问题,我方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28天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图书。
(3)、如果中标商在接到通知后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其风险由我方承担。
3、投标人优势:
(1)、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重视图书馆建设工作。已经为多家市、县(区)的教育部门、图书馆建设服务。
(2)、我们的供货渠道非常广泛,公司与全国各出版社、图书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的良好关系,能够最大化的满足客户对各类图书的需求。
(3)、作为本地企业,对招、投标双方在实际工作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我们能够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更好的为招标方服务。
甘肃蓝登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0日
质量承诺书 篇7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贵公司 货物的供应商,为保证我司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特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承诺
我方承诺向贵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生产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承诺
1、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并保证及时提供食品企业所需的外检报告、食品级证明、国家食品添加剂定点生产厂家生产证明等一切证件,并保证所有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2、我公司所有供应货物如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对涉及到该指定货物的使用性能和质量指标的生产厂家、配方、生产工艺等不作随意更换,如有更换,我公司会在更换之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贵司。
3、我公司供应货物的保质期绝不低于产品标注的保质期(自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如因我方供应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贵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影响,我方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4、我公司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和仓库保存条件,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自愿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我公司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我公司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任何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诺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我公司承诺绝不添加GB2760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添加剂,并保证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使用添加剂,不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否则,我公司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8、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标签标识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外包装符合要求。
9、我公司承诺遵守合同规定,绝不添加贵公司指定不得添加或不得含有的物质,否则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10、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食品企业原辅料、添加剂最新的规定,并保证及时贯彻执行,不需要贵公司再行通知。
11、我公司愿意用供应货物货款的 %作为每月结帐的滚动质量保证金,于下次结帐时进行结算。
为共同确保质量安全,我公司特向贵司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遵照执行;本承诺书在我司供货期间及双方终止合作一年内有效。
承诺方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承诺书 篇8甲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现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昆仑”牌齿轮油,为了双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乙方现向甲方郑重承诺:
一、 乙方保证及时送达甲方所需油品。
二、 所送油品质量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 确因乙方所供油品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愿承担相应赔偿。
四、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提供百分之十七增值税发票。
五、 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款。
以上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20xx年元月2日
重庆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重庆低保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重庆低保标准:
1、低保实施差额补助,重庆有3个区域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
城乡低保标准:360元/人·月和205元/人·月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潼南、铜梁、荣昌、璧山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
城乡低保标准:3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
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黔江、武隆、石柱、秀山、酉阳、彭水17个区县(自治县)
城乡低保标准:340元/人·月和195元/人·月
2、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3、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
一、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81元。)
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三)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县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